聂启兵身为中共党员,违反工作纪律,作为值班民警,对应当受案的警情未予受案处理,造成不良影响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,经区纪检监察工委2021年2月7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聂启兵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