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李建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
来源: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发布时间:2021-11-16

李建兵身为中共党员,在担任米庄镇环卫中心主任期间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违规将碧洁公司1万元股权至李建兵个人名下,对碧洁公司3个银行账户未纳入记账范围,形成账外资金430万元,负主要领导责任。根据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八条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,经区纪检监察工委2021年4月16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李建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