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尹运清同志予以诫勉的决定
来源: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发布时间:2021-11-16

尹运清身为中共党员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,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一次,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4000元,具有两个违纪情节,本应当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鉴于其主动投案,适用“自查从宽”,根据2016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八十三条、第八十六条的规定,经区纪检监察工委2021年5月12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,建议免于尹运清党纪处分,对其诫勉谈话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