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李广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
来源: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发布时间:2021-11-16

李广彦身为中共党员,在离岗退养期间,违反廉洁纪律,违规经商办企业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违法建设建筑物。根据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一百七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十二条的规定,经区纪检监察工委2021年6月2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李广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(处分影响期一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