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超身为中共党员,在担任团山镇施坡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期间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醉酒驾驶机动车,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,缓刑三个月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经区纪检监察工委2021年5月11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胡超开除党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