袁洁身为公职人员,违反廉洁要求,长期持有两家非上市公司股份,鉴于本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,违纪情节较轻。根据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经区纪检监察工委2021年5月11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袁洁政务记过处分。